法制(英语:rule by law),又称为以法管治、以法治国或法律工具主义,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其为中国创造的观念,不是指法律制度,也不是法治。除了rule by law,没有与这两个汉字对应的英文。
于“法制”中,表面是说根据法律行事,其他说法亦有:依法制国、依法办事、依法而治,或简称依法。虽然表面上,法治和“法制”都是政府守法,但“法制”并不否定执政者拿法律作为执政的依据,做事时挑合用的法律条文,或者当没有法律条文合用时,肆意定立法律,而所挑或所立法律虽然错误、标准不一、与其他法律冲突,甚至自相矛盾,或违背向人民承担的保障或承诺,或侵犯人民没有放弃的权力或自由,但也没有符合已立法律的有效阻止办法阻止执政者做事。这种意思的“法制”一词,公权力依然没有受到制度实质限制,公权力者可以肆意而为,实质属于人治。[34]
与法治相比,依法而治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义。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依法而治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人治的信念。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律上。
以法而治是指当权者透过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因在这两个情况下,法律都对人民有普遍拘束力),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即为法制。
只有以法而治而没有法治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35]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款,这被中国人看作是“法治”派取得的胜利。中国大陆法学家李步云说:
关于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我将它概括为三条: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制度来说的,而法治从来都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没有人治就无所谓法治,相反亦然。其次,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怎么指定、怎样执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与人治则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原则,即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应寄希望于一两个圣主贤君,而关键在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这些良好的法律还应得到切实的遵守。再次,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40]